袁某所出示的那份租赁合同漏洞不少。按理说,其次。法定代表授权人或委托人 ” 一栏,应是公司员工或负责人签字,而现在签字的却是袁某。且那份合同的日期上,有明显的修改痕迹,盖的章也与公司名称不符,公司工商备案的只有公章和财务章,根本没有 “ 合同专用章 ”
向渝北市民袁某借车出租,一自称在租车公司上班的朋友。逾越约定期限后,朋友连车都不见了袁先生找到汽车租赁公司,公司称从来就没这么一个员工。袁某凭一份 “ 租车合同 ” 将租车公司告上了法院,索赔损失 6 万余元。近日,此案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。
车出借 18 天不见了
文某找到袁某,去年 8 月 31 日。称有人要向公司租一辆比亚迪轿车,而公司正好缺这种车型,想找袁某借车出租 15 天,按每天 100 元给予袁某报酬。
文某让他再等几天, 15 天过去了文某并没如期还车。当袁某找上门时。并拿出一份将车租出去所签的合同给他
袁某再次拨打文某的手机,又等了 3 天。发现已联系不上文某了再找到汽车租赁公司,公司负责人张某称,公司根本没有文某这个人。
租车公司也 “ 喊冤 ”
文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,袁某急了起诉状告租赁公司。袁某认为。自己的车被汽车租赁公司租给他人,租赁公司应承担责任。
公司一共有 4 个员工,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辩称。根本没有文某这个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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